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在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表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从10月份起,“老赖”将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将对他们的经营活动和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他说。
据刘贵祥介绍,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 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受理执行案件数量基本稳定。2013年1月至6月份,全国法院系统受理执行案件120余万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率达到70%,与2012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不大。
“如果‘老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如同一纸空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无从谈起,”他说。
刘贵祥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