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人人平等”还要“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在按照“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实现“人人平等”的同时,决定草案还充分体现了“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地区平等”也是选举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在我国,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应有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决定草案规定,基本名额数为8名,这样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以反映这一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
关于“民族平等”,李建国说,从五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合计占全国总人口数8.49%,变化不大。因此,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有关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规定与十一届相同。
选举法中“民族平等”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京族是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之一。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氵旁加万)尾村党支部书记苏明芳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唯一一位京族代表。他说,这几年他提的保护京族文化的建议,国家都予以了答复,文化部2010年下发了一笔专项资金用来保护京族文化。这说明了我国少数民族代表发挥了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