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份只有2页的决定草案上,几个关键数据引人关注:
——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这些数据充分体现了新修改的选举法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原则,做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次选举又将是一次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次按“城乡同比”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决定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其中,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这意味着,选举法规定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在选举实践中落到实处。
从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时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原则。
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李建国指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作出了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代表名额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选举权的平等。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