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麦庆泉为此专门起草了《关于修改刑法将侵害股权的行为明文定性为“侵犯财产罪”的立法议案》,目前已经征集到30个代表的签名,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麦庆泉经过调查发现,侵犯股权主要有三种行为:一是公民或法人派往目标公司的代表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伪造签名或签章等手段,将目标公司股权占为己有;二是大股东利用管理公司的机会,出具虚假手续,将小股东的股权据为己有或非法转让;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虚假股权转让合同、虚设债权冲抵债务、诉讼欺诈和洗钱等手段,将股权据为己有或非法转让。
目前对股权保护力度不足
麦庆泉表示,以上种种侵害股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一般被作为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此种救济途径对股权保护及对侵害行为惩罚的力度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侵占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可能已被转移或者挥霍,无法返还;二是侵占行为可能使公司失去有利的市场时机,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巨大损害无法挽回;三是侵占的非法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系列化,无法通过一两个诉讼实现股权返还的目的。
麦庆泉说,基于民事及行政救济途径的不足,有些被害人希望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解决,但公安机关却难以处理,原因在于:一方面,《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是否包括“股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即便认定股权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侵害股权的行为与各个具体罪名也无法相吻合。因此,常见极不合理的刑罚现象:一万元被盗或被侵占,可得到刑法的保护,而价值几百万、甚至几十亿的股权被非法侵占,则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这与法律的宗旨相悖。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