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12-03-08 16:07:54 来源:新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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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陈卫东说,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虽然在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中对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行很不理想。他直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被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因此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觉得办这样的案件非常窝囊。”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出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现行刑诉法中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同时根据草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将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逃匿的腐败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必要的冻结追缴措施等规定,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及恐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按照郎胜的话说,这些修改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汪建成评价说,刑事诉讼当然是犯罪控制的需要,但刑事诉讼在进行犯罪控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在利用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过程中如何保护、保障被追诉者的基本人权。这是一对矛盾。应该说,这次修改体现这两方面权力的平衡。

来源:新华法治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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