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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牛气消费者受气 明明白白消费有多远?
2011-03-15 16:54:3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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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也“触网”

【事例回顾】2010年7月,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发现在网店中购买的一台电风扇存在缺陷无法安装后,向网店店主提出换货要求,不料却遭到店主拒绝,理由是根据规定,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而不是商品明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的正常质保。

面对店主的答复,诺盛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在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网络购物流程进行了操作演示:填写“发票信息”时,发票内容可点击选择明细、办公用品、电脑配件、耗材四项,并用红色字体标明“尊敬的客户,非图书商品发票内容建议开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厂商和京东商城提供的正常质保”的内容,这也成为店主的辩解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商品明细是店主向消费者提供了多种选择所致,店主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仍应提供质保服务。店主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大相径庭,双方合同不再是“签字画押”,而是以数据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商家发布的商品详细信息及购物说明,包括店铺告示、买家须知、交易规则等均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在按下鼠标时,可得将“白纸黑字”瞧得明明白白。

【专家点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肖光亮认为,发票内容看似可选择,其实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该条款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对于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协商,合同缔结行为在瞬间完成,作为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接受,这种“霸王条款”触网事件在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的今天,时有发生。而店主将本来就应开为明细的发票改为“可选择式”,不排除有逃税的可能性。

肖光亮建议,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效加强网购监管,应实施全面披露义务,对经营商及其商品的情况进行详细介绍;针对电子交易的特点,设立网购“犹豫期”。“网购合同都是无纸化的,见不到实物,因此应该赋予消费者更宽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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