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七九年年底着手准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登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到七月十日,除个别遭受水灾的地区略有推迟外,全部完成了普查登记,并在七月底以前全面进行了复查核实工作。经过事后抽样检查,证明普查登记达到了高质量的要求。这次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现将手工简易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西藏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台湾省人口和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香港、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