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与“物”不同,征税有依据
羊城晚报:近期海关对出入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税验放过程中执行的政策,引起了公众的疑虑甚至不满。您对此有何看法?
孙国东:一方面,作为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需要对中国执行WTO规则负责。中国如违反入世承诺将导致成员国间贸易争端并可能引致世贸组织介入仲裁,即民众所谓“国际官司”。商务部就海关征税措施可能违反入世承诺表达担心,是其职责。另一方面,商务部提出的征税标准过高,以政府部门的身份表达普通民众的心理感受,有种为民请命的意思,在普通民众习惯被政府各种权力部门和谐管理的今天,显得特别珍贵。同样,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各方人士对海关征税标准过高的质疑声浪和对其违法性的论证,体现了普通民众希望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质朴愿望。
但是,“货物”和“物品”有着本质区别。我认为,海关就旅客携带iPad按照行李物品的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不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
羊城晚报:那商务部提出的违反入世承诺的问题怎么解释?
孙国东:这就要涉及“货物”和“物品”的区分问题了。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货物”和“物品”都有着本质区别,不可相提并论。
世界海关组织在《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亦针对商业性的货物和非商业性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区分,在专项附约中对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中的个人物品提出了简化通关手续的原则性意见,同时强调这些简易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非商业性质的个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国立法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额。
据WTO成员国间的有关协议及其所确定的规则,是不适用非商业性质的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而是国际间货物、技术进出口协调制度安排的。因此,就旅客携带iPad按照行李物品的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不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
羊城晚报:普通大众对“货物”和“物品”的理解不会那么清楚,能举例说明吗?
孙国东:二者的区别一般在于其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进出境“货物”是指包括以各种贸易形式进出境的国际间商业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商品,而进出境“物品”则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如果是超出自用合理数的个人携带物品,将被视作具有商业性质,必须按照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而不能适用物品管理的规定进行旅客申报。而旅客物品申报相对于货物申报而言,程序和申报主体方面的要求是相对简单和宽松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