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无形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改制可以有两种模式选择,一是事业法人转制为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二是事业法人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法人。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选择转为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法人。在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多元化改制中,为了塑造人格化的责任主体,强化市场化的竞争意识,政策上要允许并支持经营者个人出资持有一定比例股份。
因为,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意味着其被推向市场公平参与竞争。这些领域经营及竞争的知识密集性特征,决定了经营者在事转企改制后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更大作用。在事转企改制中,允许并支持经营者个人出资持股,可以实现经营者自身利益与改制后公司发展的紧密捆绑。
企业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法人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法人比,更强调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经营者个人出资持股是长中短激励与约束的结合。如果对经营者个人出资持股的方式再加以精致设计,还可以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
当然,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在事转企改制中都要推行经营者持股,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可以尝试。但是,经营者持股必须强调科学合理。
一方面,经营者范围的界定要合理。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事业单位改制转为企业法人后,仍与一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有很大差别,其发展及成长仍严重依赖知识积累及创新创意的叠加,否则将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生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些事业单位无论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其知识积累及创新创意叠加的群体性特征十分突出。
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的范围应该更大,包括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业务骨干、部分有潜质的年轻职工等。因此,经营者持股不可能仅仅是改制后公司的一把手、二把手持股。经营者持股必须着眼知识积累及创新创意叠加的群体性特征,力求持股人员范围全面而合理,从而放大知识积累的平台。
另一方面,经营者持股的定价要合理。目前,经营者持股只能定位于参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宜超过事转企改制后公司总股本的10%。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持股的股权定价要考虑主营业务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因素。经营者持股是以个人出资购买股份为前提条件。因此,经营者持股也涉及到资产出售及产权定价问题。经营者持股无论是增量资金入股,还是购买存量,都要确定公平合理的股权价格。
在2002~2007年国企全面改制中,中小企业卖给经营者个人或团队,全部都是评估净资产定价,在这同一时期一些小的勘察设计院改制,也是按评估净资产值定价出售股权。但是,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改制出售股权,不宜简单按评估净资产值定价,必须要考虑其拥有的资质及准入门槛等无形资产价值。
经营者个人出资购买股份的价格,应该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言外之意,就是股权定价要有适当比例的溢价。经营者个人出资溢价购买股权,一是可以防止国资流失,二是可以强化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三是可以弱化普通职工的抵触情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室主任 文宗瑜)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