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还需完善
一般公民也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是指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立法。这一罪名的增加,顺应了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意味着中国将通过刑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
但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认定此罪仍有难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介绍说,公民个人信息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具有以下特征:专属性、私密性、保护性。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规定,犯罪主体除单位工作人员外,一般公民也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本案审判长、上海浦东法院院长丁寿兴介绍,此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一般刑法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多次作案、多人作案、手段恶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非法获利较大、造成损失较大,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非法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后果等情形:由于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修正案(七)》是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所以法院剔除了在此之前发生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从2009年3月开始起算,但这些被告人的涉案信息数量仍然相当惊人,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同时还把公民个人信息当作商品大量、多次交易,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当属“情节严重”。不过,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了宽严相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