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之争
这是一场早就开始的纷争。
“15家慈善组织将玉树地震捐助款物交由青海统筹安排,这是他们募款前就有的一种大致约定。”8月2日民政部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这一安排曾由民政部法规司报国务院法制办,获得批准后才发出。
这位负责人所言的“约定”,源于民政部4月17日所发《关于做好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对玉树地震救灾募捐主体做出限定,除前述15家慈善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救灾捐赠的,要将所募捐款转交上述机构”。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中已有条款明确捐赠款物应“统筹使用”,“这是15家机构开展募捐的一个预先约定”。
该文件对“统筹使用”表述为,“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基金会将所募资金统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因此,慈善组织汇缴资金似乎有章可循。
但这些解释受到质疑。“这个《通知》对公募权利的限定本身就不合理,它临时取消了大批慈善组织的公募权利。不是协商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命令。”多位行政法律、慈善领域研究者称。
业内对国务院2004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解读为,公募基金会在或许注册并年检合格后,有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公募行为。“这不应该被部门文件更改。”
4月至今,本报记者多次与民政部相关司局负责官员交流此事。从中得到的回应大致有两种。一种说法称“民政部门有责任为老百姓选择信得过的慈善组织,否则捐赠就会乱套”。
但亦有负责人说,“这种做法是1998年洪灾后,发现出现虚捐诈捐、资金管理不严等情况,因此在大灾中一直沿用这种模式,是否符合慈善行业的规律、法规,确实值得商榷。”
事实上,这15家慈善组织政府色彩较为浓重,其主管部门多为中央部委或全国性事业单位。因而,对这些组织其因所募款物集中后,是否具备配套的人力、组织力,长期存有争议。
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对于15家之外公募慈善组织的“汇缴”工作,在许多地方并未强制性执行。15家慈善组织也并未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参与“收缴”。
“这15家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层级高,也是这次政策遭遇更大反弹的原因。”一位研究者说,过去的“集中”已经让类似慈善组织“苦于花不出钱”。
这已是慈善领域悄然的变化。2008年汶川地震后,红十字总会等曾试行项目分包的做法,让一些中小型民间慈善组织竞标参与其所募资金的项目制定。这种做法已颇受民政部高层肯定,曾让“草根”组织满怀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