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拉票行为:
因拉票受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意见》对拉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会、同乡会、战友联谊会等活动,拉拢他人在推荐过程中关照自己等不正当的非组织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经查实存在拉票行为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作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或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任职的,视情况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按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职务。
对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要如实记载,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备查,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明确职责权限:
会议纪要不得作土地置换依据
《暂行规定》明确表示,“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意见》进一步表示,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参加各单位讨论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个案的会议,但要对各单位讨论决定个案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