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悬疑
住房寿命为何低于土地使用权年限
无论“有些城市35年建筑寿命”的数据从何而来、是否准确,我国住房设计使用50年,而商品房产权却是70年这一矛盾却显见无疑。对于这种不合理现象,秦富亭律师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我国住房质量的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秦律师介绍说,土地使用年限与住房设计寿命应当相适应,住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还应当多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现有立法却恰恰相反,出现了住房设计年限远远短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现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住房质量问题进行立法后,国务院始终未对住房使用年限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又转委托与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规章,最终规定:普通住房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秦富亭律师认为,住房质量问题的立法层级大大降低不说,立法内容也出现错位。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和住房使用年限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这一现象一般是能够避免的。
此外,秦律师还认为,规定住房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是国内若干家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机构,主要起草人是这些机构内的专业人员,尚未达到《立法法》要求的“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样制定出的规章,难免带有其局限性,而住房者利益的被关注度则由于参与主体缺位,在制定规章中极易被忽视。
来源: 北京晚报 编辑: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