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打擦边球的空间。”蔡继明对记者说。
治本之道在于“同地、同权、同价”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并不平等。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通过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不具有资产功能。
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过程中得不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20%到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而农民建小产权房,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不需要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给予的补偿金额。
蔡继明建议,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以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