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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委员:治理小产权房必须"同地、同权、同价"
2010-03-05 0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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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小产权房在建设与交易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征收等程序,各级政府很难针对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征收相应的税费或获得土地出让金。因此,有些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城市甚至禁毁了部分小产权房建设项目。

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小产权房

一般认为,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价格优势。很多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现行土地制度也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留有空间。蔡继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就是说,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突出说明:“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那么,在这四种情况下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所谓“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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