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Updated: 2010-08-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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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总干事和任何由他指派的工作人员可参加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 总干事应任命为有效执行国际局任务所必需的工作人员。他应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任命副总干事。任用的条件应在由总干事提出并由协调委员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中规定。任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首要考虑的应是:必须保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适当注意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分布的重要性。

  (8) 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性质应是纯粹国际性的。在执行职务时,他们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他们不应做任何可能有损于其国际官员身份的行为.每一个成员国都应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粹国际性质,并且不得在他们执行任务时设法施加影响。

第十条

总  部

  (1) 本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 其迁移可按第六条第(3)款(d)项和(g)项的规定来决定。

第十一条

财  务

  (1) 本组织应有两种单独的预算: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和成员国会议预算。

  (2) (a) 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应包括对几个联盟有关系的开支的规定。

  (b) 这项预算资金的来源如下:

  (i) 各联盟的分摊,而每个联盟分摊的数额应由该联盟大会依据其在共同开支中所享受的利益来确定;

  (ii) 国际局所进行的与各联盟无直接关系的服务收费或者不属于国际局提供的法律一技术援助方面的服务收费;

  (iii) 与各联盟无直接关系的国际局出版物的售款与版税;

  (iv) 给予本组织的赠款、遗赠和津贴,但第(3)款(b)段(iv)节所指的款项除外;

  (v) 本组织的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