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Updated: 2010-08-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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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 每个国家,不论它是第(1)款(a)项提到的一个还是两个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协调委员会中都只有一票表决权。

  (b) 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6) (a) 协调委员会应按投票的简单对数发表意见和作出决议。弃权不作投票计算。

  (b) 尽管取得了简单多数,协调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可以在表决后立即要求按下列办法对票数作一次特别重新计算:将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分别列成两个名单将每个国家的投票记入所属名单中自己名称的旁边。如果这样的特别重新计算表明不是在每个名单中都取得了简单多数,则该项提案应视为未通过。

  (7) 本组织任何不属协调委员会成员的成员国,可以派观察员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表决权。

  (8) 协调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国际局

  (1) 国际局应为本组织的秘书处。

  (2) 国际局应由总干事领导并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总干事。

  (3) 总干事任期固定,每任不少于六年。他应有资格按任期连任。初任期限和可能的连任期限以及任命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应由大会规定。

  (4) (a) 总干事应为本组织的行政主管。

  (b) 他应代表本组织。

  (c) 他应就本组织的内外事务,向大会汇报,并遵从大会的指示。

  (5) 总干事应拟定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并起草工作活动定期报告.他应将这些草案和报告送交有关国家的政府以及各联盟和本组织的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