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Updated: 2010-08-13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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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尤其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

  (2)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要作的准备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参加那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

  (一)(1)本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本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而是同时为本组织所管理的一个或更多的其他同盟所开支的款项,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

  (二)制定本特别同盟的预算时,应适当考虑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三)特别同盟的预算从下述来源供给资金:

  (1)国际注册费以及国际局所提供的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他服务的其他收费;

  (2)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国际局的出版物的售价或其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四)(1)第八条第(二)款谈到的收费金额及其他有关国际注册的收费经总干事提议,由大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