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信访改革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部署,特别是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访诉分离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好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严格实行信访与
诉讼分离,认真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只有无法进入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的信访事项,才可按照《条例》规定启动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程序,防止用信访终结替代司法终结。
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贯彻落实好依法逐级办法,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解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告之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理性表达诉求,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办理,确保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诉求渠道。不断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推进视频接访广泛应用,实施免费信访邮政,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切实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进一步规范维护良好信访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情形,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置,切实规范信访秩序。同时,定期曝光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典型案例,正确引导舆论。
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定位。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了解社会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工作职责,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信访工作将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推动信访工作制度
改革、信访法治化建设迈出新的更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