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1987年进行了全国1%人口的抽样调查。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87年7月1日0时。这次调查采取分层、三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在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选了1045个县、市(市辖区),共调查登记了10711652人(含现役军人)。调查登记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和辛勤工作,于7月15日完成了全部现场调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人口数据。现将手工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根据这次人口抽样调查,结合前几年的调查数据,经推算,1987年7月1日0时,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数共107 233万人。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的1982年7月1日0时的100 818万人相比,五年间增加了6 415万人,增长6.36%,平均每年增加1 283万多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24%。这次调查登记的10 711 652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999%。
二、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
在这次抽样调查的人口中,1987年上半年出生人口为104 949人,死亡人口为34 624人,自然增加人口为70 325人,据此估计,1987年全年人口出生率约为21.2‰,死亡率约为6.4‰,自然增长率约为14.8‰。
三、性别构成
在这次抽样调查的人口中,男性为5 473 066人,占51.1%;女性为5 238 586人,占48.9%,性别比(以女性人口为100)为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