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立法工作简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9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坚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取得重大进展。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邮政法(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统计法(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海岛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侵权责任法、国防动员法、著作权法(修改)等11件法律以及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选举法修正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行政监察法修正案等8件法律草案;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一)抓紧审议、通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案
――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选举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及时启动修改工作。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重点落实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求的同时,还统筹考虑对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完全赞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认为这样修改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0月、12月两次审议该草案,决定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0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对民法通则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措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第三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相关程序,要求设定行政强制必须进行论证评估,既防止行政强制手段的滥用,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还特别针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和虽到退休年龄尚未满足缴费年限享受不到基本养老金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初次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年来探索形成的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对原有的一些规定做了补充完善,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将发挥重要作用。
――修订邮政法,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业务范围以及服务和资费规定,强化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保障机制,加大了对邮政和快递服务的监管力度,完善了通信安全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巩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统计法,更好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修订后的统计法,在认真总结统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防止违法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武装警察法在总结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职责范围以及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驻外外交人员法,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驻外外交人员法在认真总结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有关国际公约相衔接,从法律上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外交衔级和职务制度,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管理体制,对于建设高素质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贯彻落实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将发挥重要作用。
――制定海岛保护法,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了海岛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完善了规划编制、审批与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设立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有利于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制定国防动员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经济建设体现国防要求、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国防勤务以及实施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