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加强社会领域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把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等关乎民生的重要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制定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关系广大农民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审议这些法律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针对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推动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部署开展低碳、绿色经济立法研究,作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制定了海岛保护法,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为切实保护环境与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和主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注重吸收代表议案和有关立法建议,对于代表集中提出和多次提出的立法议案作为重点的立法研究项目加以考虑。2009年,有21件代表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充分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他们的意见并尽量予以吸收的同时,对有的法律草案还专门听取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意见。另一方面,努力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不断完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立法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主张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将审议的法律草案及有关说明和参阅资料予以公布,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进行法律草案相关问题的宣传,引导公民认真参与、发表意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在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过程中,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针对医患纠纷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多次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不仅听取了有关部门、医疗单位的意见,而且直接听取了部分患者的意见,力求做到听真话,察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就一些重大问题多次召开不同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的有益作法和经验。此外,围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还作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探索:一是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应用。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立法技术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调研,为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准备。
来源:新华社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