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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限 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9-05-27 15:06
(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分为三档。一是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是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6%;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三是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6%,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在上述报销标准当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线,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3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一是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是意外伤残: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三是意外身故: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范围:三大群体可参加 新规定明确表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是三个群体。一是学生儿童,包括在天津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二是具有天津市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三是具有天津市户籍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灵活就业并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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