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实行以来,总体上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同时,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也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从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看似细微的细节修改中,人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其中蕴含的重大意义。“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它的修改是从程序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进行规范,同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说。
明确发言规则提高议事效率
为了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等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
林荫茂说:“这样规定就通过规范议程的发言顺序,赋予了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的职责,可以提高议事效率,使会议发言更加有秩序。”
同时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草案将列席会议人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置于同一程序中,对列席人员参与讨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让列席人员充分的发表意见,是议事规则的重要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评价指出。
规定发言时间确保议事“不跑题”
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议事效率,在分组会议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时间,也应当对每次发言的时间有所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
据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分组会议上,有时候发言的人一展开讲就占用很长的时间,而且发言内容也逐渐‘跑题’。”徐显明说,议事规则首次对分组会议的发言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了发言时长。通过规则的修改,给参会的所有人发言的机会,保障了每个人的发言权利,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发言“跑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传卿建议,修正案草案中应当对分组会议发言作出“紧扣主题,力求简明,控制发言时间”的原则规定,从而进一步纠正发言“跑题”现象。
“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的规定。我认为这条内容增加得非常好。”林荫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些年一直采取这样的做法。这次用规则规定下来,我认为是对常委会会议发言人的尊重,并且用签字、存档这样郑重的形式予以确认,更赋予了参会人员议事的庄严感和使命感。
列席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举多得”
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林荫茂说:“按照原先的规定,有些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委会的副秘书长不能参加常委会,但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参与了法律的起草工作,比较了解情况。修正案草案放宽了列席人员范围,让他们参加议事,对提高议案审议的质量有很大帮助。在会议上他们可以了解更多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便于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修改,同时也可以对参与起草的法律在会议现场作出一些说明。”
“这对于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调整也具有指导意义。”林荫茂说,“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进一步放宽列席人员范围,拓宽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议事规则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近年来,常委会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每次常委会都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根据这一做法,修正案草案将“必要的时候”删去。
列席人员范围的扩大,也是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时的热议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传卿赞同把列席范围扩大到“每一次会议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来参加”。何晔晖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设置旁听席,允许群众参加旁听”的条款。
任免案都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议事规则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这一款只是规定了任命案,没有规定免职案。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对于免职案,提请免职的机关也要说明免职理由,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任命案中说明原因。同样,免职程序也要有免职的原因说明,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任免案。议事程序就是在这样细微的字里行间中发生着重大变化。”徐显明说。
编辑:肖亭 来源:新华网(记者邹声文、杨维汉、张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