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国际青少年校园足球邀请赛赛事指南
一、 比赛场地
上海中学、位育中学、虹口足球场
二、 赛制设置
11人制
三、 参赛运动员资格
1、 参赛队以该国家所在城市为单位组队。
2、 境外球队运动员中的国际友人不少于18人,华侨华人子女不超过4人。
3、 年龄规定:运动员为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 运动员为在校在籍的同一座城市的学生。
四、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 比赛参照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2、 比赛用球:5号球。
3、 运动员比赛装备:各参赛队伍均须配备统一的足球比赛服装并准备两套(颜色必须一深一浅)的足球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参赛运动员需穿足球钉鞋,佩戴护腿板;队长必须佩戴队长袖标。
4、 比赛时间:上下半场各45分钟,共9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5、 每场比赛允许填报人数:每队可报22名运动员,其中11名替补运动员,但只可替换5名运动员。
6、 计分办法:
1) 每场比赛胜队得3分,平得1分,负队得0分。
2) 小组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 小组赛中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按积分相等队间比赛的积分、净胜球和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4)淘汰赛阶段在90分钟内平局,进行球点球决胜(5+1)
7、 弃赛和罢赛: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则该名运动员所属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a.未报名; b.处在停赛期; c.正在仲裁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a.中途退出比赛。 b.并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赛事组委会批准而未按赛程规定参加比赛,拒绝按照赛事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赛事; c.拒绝按照当值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3) 弃赛和罢赛的处理: a.若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则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b.若双方球队皆比赛弃权或罢赛,则双方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双方同计0分。 c.无故弃赛的球队则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和所有成绩。
8、处罚
1)一方运动队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未按正常规定比赛时间出席的,按弃权处罚,判该队0:3负。
2)运动员被裁判员累计出示黄牌2次或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直接出示红牌的,若杯赛组委会未追加处罚,将自然停赛一场。
3)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因2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不作累计。
4)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得到1张黄牌后又被裁判员直接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做累计。
五、 赛事督导、裁判监督、裁判员
赛事督导、裁判监督、裁判员由中国(上海)国际青少年校园足球邀请赛组委会负责选派。
六、 奖励办法
1、 获得比赛前三名的球队分别获得冠、亚、季军奖杯和金、银、铜奖章以及纪念品。
2、 各参赛队均获得成绩证书和纪念品。
3、 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奖、"最佳领队"奖、"奉献"奖,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以资奖励。
七、 竞赛接待与经费
1、 各队往返国际旅费、医疗费、有关保险(如国际旅游保险、意外伤害险等)须自行承担。
2、 组委会负担各经注册的参赛队成员在上海期间(赛事规定日期内)的食、宿、行;观摩人员在上海期间的食、宿、行自理。
3、 组委会负担各经注册的参赛队成员在上海期间(赛事规定日期内)的市内交通,包括训练比赛用车及接送站。
4、 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赛场运动员的饮水及现场医疗协助。
5、参赛运动员保险有大会组委会统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