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永珍 通讯员韦冀宁)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及方案,决定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对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地方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省财政厅将同时下发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