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林签名
陈佳林邹祖名摄
长沙市的家暴受害者小云(化名),结婚四年多忍受了丈夫三年的家庭暴力。就在今年,为了给儿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她终于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带着孩子出去玩,他就怀疑我出去和别人约会。”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成了丈夫施加暴力的最大理由。丈夫家暴造成的伤痕使小云的身体几乎没有正常的肤色。家暴后,丈夫还没收她的钱和手机。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有24.7%的已婚妇女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小云正是无数个家暴受害者之一。
为了让小云免于家庭暴力的恐惧,长沙市当地的公安机关向小云的丈夫发出告诫书,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则发出了人身保护裁定。“双令”齐发来保护家暴受害者,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将成为反家暴的标配。就这一话题,《小撒探会》主持人撒贝宁专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陈佳林副主任。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一种国家态度
撒贝宁:您认为这次的《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陈佳林: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其实表明了国家是要旗帜鲜明的来反对家庭暴力这件事情,就是说,家暴已经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通过反对家庭暴力,不仅要制止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更是要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其实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
因此,这部法律中最大的亮点其实是预防和处置的措施。你看,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其实我们是想通过这些措施的运行,能从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是防止家庭暴力的一个升级。
告诫书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家暴新证据
撒贝宁: 这一案件中,小云是同时申请了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可以说是“双令齐发”,那么告诫书有什么作用呢?
陈佳林:告诫书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这个告诫书最大的亮点呢,是真的把口头的批评教育来变成一种书面的告诫。这个书面的告诫书就会记载这个人实施家暴的事实,并且会要求当事人做出承诺,承诺自己不会再实施家暴了,此外当然还会赋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告诫书对加害人的震慑力会大大加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当受害人因为被家暴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告诫书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
撒贝宁:如果家暴的当事人违反了告诫书会有什么后果呢?
陈佳林:如果真的违反了告诫书,他就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违反人身保护令可追刑责
撒贝宁:这次我们看到《反家暴法》是用了一个专章规定人身保护令,为什么用这么大的篇幅呢?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陈佳林:就人身保护令来说,其实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我国的这个人身保护令是从2008年开始的,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基层法院进行了保护令的试点工作。根据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对这项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以保证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这次《反家庭暴力法》就有了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可以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受害人单独来向人民法院提出。
相对于告诫制度来说,人身保护令的措施会更加完善。它除了可以禁止加害人不进行家暴之外,还可以禁止加害人跟踪、骚扰、接触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可以要求加害人搬离他们的住所。这就给受害人一个安全屏障,阻止加害人的一切的,这种不法行为。
撒贝宁:如果施暴者违反了法院发出的保护令,他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陈佳林: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是比较重的。法院可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可以根据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遭家暴:强制报告和临时安置
撒贝宁:据我了解到,未成年人其实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之一,《反家暴法》对未成年人会有哪些特殊的保护呢?
陈佳林:因为近些年来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而且很多事件一旦被披露,未成年的身心就会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暴力以后很难像成年人那样说,我去主动报案啊,或者向相关部门求助啊。所以对未成年人,我们觉得应该加大公权力介入的力度。
反家庭暴力法就规定了两项针对未成年人的制度:
第一个就是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老师,医生,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还有社工,如果在工作中发现了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项制度就是紧急安置。公安机关在出警的时候,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了很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人身面临着这样的危险,或者处于没有人照料的状态,要把这些未成年人及时带离他们的家庭,同民政部门一起,把他们安置到临时庇护中心,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里去。
撒贝宁:我们有一张心愿卡,请您写下自己在2016年的法治期待
陈佳林:法治2016,我期待: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使每个家庭远离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