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
中青在线北京2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介绍说,《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公众生活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诉讼身份、诉前程序、诉讼费用等内容。例如,关于诉讼身份,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公益诉讼人”这一诉讼主体概念,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这些规定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据了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做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是制定该《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