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将孤儿纳入教育救助范围、增加取暖救助制度……2月22日,从省法制办获悉,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在全面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内容共计10章45条,主要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制和职责分工、适当扩大救助范围、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和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方面作出了具体化和补充性规定。
此次《办法草案》中最值得期待的是,在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救助范围。
《办法草案》规定,低保边缘家庭可以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等社会救助。同时,将孤儿纳入到教育救助范围,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孤儿,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孤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救助,克服多家办理的弊端,《办法草案》要求市、县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此外,针对群众反映的医疗救助结算与医保结算分离的问题,《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医疗救助的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同步进行。同时,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要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从事核对工作的单位实施,这样既免除了救助申请家庭到处奔波开证明的负担,又有利于保证核查工作的准确、客观、公正。
省法制办提示,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即日起15日内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办法草案》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