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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关于尽快着手解决“短命建筑”问题的提案
2016-02-29 11:27:43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近年来,关于“短命建筑”被拆迁的报道频见报端和网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举例而言,2015年11月,从未投入使用的118米高的环球西安中心金花办公大楼被爆破拆除,则被称为“中国第一爆”。2015年12月尚未完工的天津水岸银座超高商业楼盘的拆除计划,刷新了“中国第一拆”。这些建筑之所以被冠以“短命建筑”之名,主要因为它们的平均寿命基本都不超过15年,有的甚至尚未使用或尚未竣工便被拆迁,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短命建筑”现象具有多种弊端和危害:

  1、“短命建筑”问题会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14年发布的《建筑拆除管理政策研究》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共有46亿平方米建筑被拆除,其中20亿平方米建筑在拆除时寿命小于40年。以此推算,“十二五”期间,每年过早拆除建筑面积将达到4.6亿平方米。另有媒体粗略估计,如果按照每平方米拆除费用1000元人民币计算,则每年建筑过早拆除要花费46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短命建筑”问题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

  2、“短命建筑”问题会造成巨大的资源能源浪费。“短命建筑”不仅造成了水、砂石、森林等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造成了水泥、钢材、能源的过度消耗。目前我国95%的建筑属高耗能建筑,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与此同时,多数高耗能建筑其实际寿命还不足设计寿命的一半,这种现状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和深思。

  3、“短命建筑”问题会严重加剧环境污染问题。生产建筑用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巨大。据统计,每生产1t水泥会向大气中排放近700kgCO2、每生产1t钢会向大气中排放2500kgCO2,这无疑会加剧温室气体的排放。除此之外,大量的重复建设,会制造大量的建筑垃圾,将直接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恢复。同时,建筑物爆破拆除时造成的粉尘以及其它环境污染也是难以估量。很明显,“短命建筑”问题与“五大发展理念”格格不入。

  4、“短命建筑”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公信力。事实证明,不少“短命建筑”问题恰恰很大程度上源于当地政府政绩观的不正确、城市规划的不合理。诸如反复建设、面子工程等造成的“短命建筑”问题,不但引发社会公众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力当地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执政施策。

  综合来看,造成“短命建筑”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

  1、不当利益驱动,设计规划不够科学合理。不当利益驱动,是导致“短命建筑”频现的重要根源。有些官员热衷于政绩工程,领导意志作用过大,导致城市规划随意修改、自由增删,致使“规划”与“实施”存在断层,出现“领导一换,蓝图一变”的现象,最终城市建设处于一种散乱无序的状态。在所谓的“推动发展”理由之下,“建设性破坏”和“破坏性建设”肆意造成了大量的“短命建筑”案例。

  2、工程质量低劣,“豆腐渣”工程频现。建筑建设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只要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管以及人防等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就难以保证。此外,建筑领域或多或少存在不讲质量和效果,只看速度和规模的现象。正是由于设计随意、施工混乱和监而不理,所以导致所建造出的建筑物质量不过关,多数在“服役期”内便因质量问题而被迫拆除。

  3、行政问责力度不够,“短命建筑”负责人所付代价较低。对于在错误政绩观驱使下导致“短命建筑”频出的政府官员,现行追责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责任成本不高,进而纵容了该问题的加剧。

  尽管“短命建筑”问题出现多年,但时至今日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和彻底解决,值得有关部门持续关注并尽快着手,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解决“短命建筑”问题的相关建议:

  1、尽快研究制定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标准。除考虑建筑物设计使用寿命外,要结合建筑物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等多重因素,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环境、不同等级标准的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以更好地对“短命建筑”进行科学界定,便于对“短命建筑”问题进行治理。与此同时,对于因正当原因进行拆除的非“短命”建筑,要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避免不良媒体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2、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能,严把建筑物质量关。为有效避免因质量原因而导致的“短命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确保工程的立项、设计、地探、审核、监理、监督、验收等多个环节和建设程序能严格照章行事,督促施工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关。将属地“短命建筑”问题纳入当地政府责任范围,敦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3、突出法律规范权威性,加大“短命建筑”责任人追责力度。特别注重强化规划的法律规范权威性,规划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归口一家管、建设一盘棋、查处一到底”。对建筑建设和拆除行为,无论是谁提议拆除、谁申请拆除、谁批准拆除,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实行决策终身追究制,涉及违法违纪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官员等决策失误导致的浪费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用行政手段甚至法律手段进行追究。与此同时,要实施并不断完善规划和重大项目听证和问责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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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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