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哈尔滨2月26日电(焦洋)2月26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15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
第一起 赵志故意杀人、抢劫案
被告人赵志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先后三次入狱服刑。2014年8月17日14时许,赵志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房屋内洗澡时,水漏至楼下孙某居住的室内。孙某上楼向赵志通告此事,引起赵志不满,赵产生杀人之念并将尖刀携带在身。因赵志家继续漏水,孙某妻子张某再次上楼向赵志通告此事。赵志将张某骗至室内,持刀捅刺张某头、胸部10余刀,将张某杀死。赵志在逃离现场时,因孙某、张某某、李某某阻拦,又持刀捅刺三人,致孙某死亡,张某某和李某某重伤。作案后,赵志潜逃。当日23时许,赵志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室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桂财物人民币5 450元并致张某桂重伤。经警方悬赏通缉,2014年8月22日9时许,赵志被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志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因邻里纠纷竟持刀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潜逃后持刀抢劫,数额较大,并致人重伤,构成抢劫罪。赵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赵志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750 271.81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赵志死刑。罪犯赵志已被执行死刑。
第二起 鞠占福、白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鞠占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鞠占福、白柏预谋购买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白柏多次与刘忠华(另案处理)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被告人宋海涛将款汇至刘忠华的账户内。刘忠华将毒品托运至哈尔滨市某货站。白柏、宋海涛等人将甲基苯丙胺取回,由白柏分装后交由鞠占福安排孙佳军进行贩卖。期间,鞠占福、白柏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 000克,宋海涛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6 000克,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1.28克,孙佳军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3.06克。此外,鞠占福在其租住的居民楼内,多次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共同吸食毒品。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鞠占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白柏、宋海涛、孙佳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鞠占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宋海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 000元;判处被告人孙佳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鞠占福、白柏、宋海涛提出上诉。上诉人白柏在二审开庭前撤回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白柏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一审判处被告人白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将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鞠占福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鞠占福死刑。罪犯鞠占福已被执行死刑。
第三起 马锋、马淑英等人诈骗案
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锋、马淑英谎称自己认识市领导,能够为他人办理退休、病退、工作等事项,先后通过被告人许晶、唐秀芬、焦传宝等人,联系了大批办理退休、病退、工作等事项的人员。许晶等人在不确定马锋、马淑英是否有为他人办理退休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谎称能够为他人办理退休,骗取27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 937 300元。此外,许晶利用自己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身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使用作废农村信用社存折交付储户而不将存款存入银行等手段,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2 000元。案发后,部分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或退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锋、马淑英、许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马锋、马淑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许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至500 000元;赃款、赃物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余款责令各被告人按各自所得退赔。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起 刘希强、郭秀波、薛现民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6年起,被告人薛现民分别从成都市和西安市购入用于生产伪劣香油的原料香油香精及粗制棉籽油(俗称“黑油”,又称“香油色素”)。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希强与被告人郭秀波共同出资成立哈尔滨希强调味品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刘希强从薛现民处购入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从哈尔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处购入色拉油,指使被告人唐长友等人将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色拉油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成伪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按一定比例掺入伪劣香油,经灌装、包装后,粘贴九里香牌或某知名品牌商标销售,并在商标的原料配料表中标明产品由纯芝麻制成。自2006年至案发,刘希强将生产的香油先后销售至哈尔滨某食品公司、某调味品公司以及多家餐饮企业、超市。2012年8月,刘希强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蜂蜜中掺入麦芽糖浆,制成伪劣蜂蜜,粘贴某品牌椴树蜜商标,销售给多家食品公司。经鉴定,希强公司生产、销售的香油、蜂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综上,被告人刘希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总额为人民币11 790 237.60元,未销售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53 176元。被告人薛现民生产伪劣香油价值人民11 581 775.1元,未销售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53 176元。被告人郭秀波销售假冒伪劣香油总额为人民币90 000元。此外,刘希强为销售其生产的伪劣香油,指使销售员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44 000元。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希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香油和蜂蜜过程中掺杂、掺假并将伪劣产品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钱款,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薛现民提供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原料,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唐长友明知被告人刘希强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仍帮助其生产加工伪劣香油,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秀波明知被告人刘希强生产、销售香油系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刘希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 000元;判处被告人薛现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判处被告人郭秀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禁止郭秀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用油脂生产和销售。宣判后,被告人刘希强、薛现民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起 刘景玉、刘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2年,被告人刘辉告知被告人刘景玉可以通过开公司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刘景玉与被告人王清泉、孙奎东商议后,注册成立全鑫皮革购销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景玉通过刘辉联系他人,以全鑫公司的名义,共向1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 699 201.04元,税款人民币3 298 174.51元,共获取开票费人民币70万余元。期间,为抵扣税款、掩盖开出销项发票的事实,四被告人还虚构货物交易,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共计561份,票面金额人民币25 373 250元,税款人民币3 298 522.50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4份,票面金额人民币96 000元,税款人民币6 72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全鑫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款人民币27 520.66元。案发后,孙奎东投案自首,王清泉、孙奎东返还部分赃款。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景玉、刘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清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判处被告人孙奎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起 俞洋抢劫案
被告人俞洋系牡丹江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押运员。2014年11月,被告人俞洋为改善家庭生活状况,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并将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商厦内的珠宝店设为作案目标。2014年12月22日12时,俞洋完成押运工作后私自拿出其使用的97-1式防暴枪,用衣服包裹好,来到作案目标珠宝店。在店内,俞洋将枪头露出给营业员高某看,将高逼至展柜处,用高的钥匙打开展柜,将价值人民币257 128元的项链装入随身携带的袋内,并取出枪支威胁追赶的保安,逃离珠宝店。案发后,俞洋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持枪抢劫珠宝店,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俞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俞洋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起 陈立国等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4年3月,被告人唐连贵得知被告人陈立国会“整熊”,二人遂于2014年7月通过电话联系后,自带“炸子”、折叠锯等工具,让被告人毛佰昌开船来到抚远县黑瞎子岛,陈立国、唐连贵登岛后,分别在5棵树上安装了捕猎熊类的工具,毛佰昌又驾船将二人送回抚远县。随后几天内,陈立国、唐连贵在安装炸子的地方先后发现了3头被炸死的熊,便取下熊胆和熊掌,在黑市卖得赃款人民币10 000元。案发后,唐连贵、毛佰昌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猎杀的熊为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棕熊。
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国、唐连贵、毛佰昌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棕熊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立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判处被告人唐连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判处被告人毛佰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赃款人民币10 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起 刘成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被告人刘成功曾因擅自开垦林地被行政处罚。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刘成功使用拖拉机及重耙,未经批准擅自在松岭林业局那源林场施业区内非法开垦林地共计1478.5亩,并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改为耕地,用于种植油菜、饭豆、小麦等农作物。经鉴定,刘成功非法开垦的土地原地类为宜林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成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没收涉案工具拖拉机及重耙。宣判后,被告人刘成功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起 齐全军重大飞行事故案
201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齐全军担任机长,首次执行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飞行任务。当日20时51分,飞机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共搭载96人,其中机组5人,乘客91人。21时10分,飞行机组首次与伊春林都机场塔台建立联系,塔台管制员通报着陆最低能见度为2800米。但飞行机组未按照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中关于“首次执行某机场飞行任务应将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到3600米”的规定执行,仍继续实施进近。21时33分50秒,飞行机组完成程序转弯,飞机高度1138米,飞行机组报告跑道能见,机场管制员发布着陆许可,并提醒飞行机组最低下降高度440米。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驾驶员应在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目视参考时,方可继续进近到低于最低下降高度并着陆。21时37分31秒,飞机穿越最低下降高度440米时仍在辐射雾中,飞行机组未能看见机场跑道,直至21时38分08秒,机组始终未能看见机场跑道,亦未采取复飞措施,飞机坠毁于机场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长线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全军擅自撤离。机上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事故共造成41名乘客和3名机组人员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 910 000元。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人员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齐全军作为机长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齐全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齐全军提出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起 任淑慧非法行医案
2014年6月5日13时许,被害人潘凤美因感觉发烧,来到被告人任淑慧经营的“乐鑫”药店内,要求在其店内打针。任淑慧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找来退休护士王某,为潘肌肉注射并输液安痛定、地塞米松等药品。14时许,潘离开药店,去菜店购物, 14时40分在菜店门口死亡。经鉴定,潘凤美系心脏病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该药店治疗及输液行为对死亡起到一定辅助作用。案发后,任淑慧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红兴隆农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淑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任淑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任淑慧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