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27日电 1月26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省人大会堂隆重开幕。海南省人大代表黄桂提针对完善海南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提出建议。
黄桂提指出,2014年底,海南省60岁以上户籍老人已达到125.5万人,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18.4万人。根据2013年7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依据上述规定,海南省各市县政府已经或者将要针对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12万左右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全面建立津贴制度,以落实国家的老年人福利措施。
黄桂提介绍,据统计,在高龄老人的收入构成中,一般情况下,个人退休金占58%以上,子女赡养费25~30%,政府各类补贴占11.6~17%。 为了提高海南省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的规定,海南省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具体最低赡养支付标准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即赡养人在正常支付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赡养费的基础上,至少应当按照政府当年高龄津贴标准或者低保标准1:1的比例,按月向老人支付高龄赡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该费用的专项银行帐卡,以“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政府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情况,以确保每一位老人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有尊严地获得最低标准赡养费,避免出现老人追讨无力、生活无着的窘境。建议地方政府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赡养人每月同比支付高龄老人200元的赡养费,即每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至少应当获得400元的津贴和赡养费。
黄桂提分析原因是: 首先,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与公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现实中,有相当部分赡养人没有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致使部分老年人不能获得其应当得到的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同时,还有相当部分的赡养人片面强调政府养老责任而忽视自己赡养义务。以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具体最低赡养支付标准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公示的措施,就是在法律层面完善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再者,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保障高龄老人逐年提高的养老需要。海南省近年经济发展较快,地方政府应当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高龄老人每月同比还应有保障地从赡养人处获得200元的赡养费,即每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至少可以获得400元的津贴和赡养费;这一规定措施,将有效地强制赡养人真实履行赡养义务,把低于这一标准支付赡养费的现象杜绝在法律框架之外。同时,按照目前政府发放高龄老人的津贴标准,不会对赡养人的经济生活造成实质降幅影响;赡养人确有困难的,按照困难情况据实执行或者经批准后免交。但交纳与免交情况,应如实计入个人互联网+监督平台并予以公布。
最后,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赡养人和高龄老年人反向监督政府落实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而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各项老年人福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除了政府应当发放80周岁以上老年人津贴以外,政府还应当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与保障;赡养人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将极大地激发其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落实老年人福利措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解决老年问题的双向有效监督。 四、可以有效减缓政府的养老资金筹措压力。以海南省每年需要支付至少3.6亿元的高龄津贴的标准,赡养人义务支付同等数额的高龄赡养费,实质上是减少了政府进一步扩大支付的需求。从社会正向效应方面也能获得较强的反应,有利于政府腾出精力与资金,用于其他养老福利措施的落实。 (冯星、孟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