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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新增28条
2016-01-26 17:00:42
 

  1月26日15时,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为大会现场。高岗 摄

  人民网西安1月 26日电(刘冰)26日下午3点,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向大会做了关于《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2月19日省第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以来,对规范和促进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陕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深化,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月26日15时,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为大会现场。高岗 摄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立法法,对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情况,2015年初,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即将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召开座谈会、赴基层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部门、地方和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了修改草案(审议稿)。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并根据各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再次审议。

  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派出人员参加了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省人大代表的研读讨论,直接听取了101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还走访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了企业、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最终,修订草案由原来的9章62条,修改为6章90条,新增加了28条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结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关于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等内容。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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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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