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 辰光)以往法院的判决书上都只会体现审判者的一种意见,并且这种意见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日前,南京一家法院在判决书上列出了审判委员会的三种意见,此判决书迅速走红。
夫妻离婚房产起争议
《法制晚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份载有审委会三种意见的判决书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
案件的原、被告原曾是同学,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分别购买了两套房产。2008年起,被告怀疑原告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一度关系紧张。
2008年11月夫妻二人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两套房产变更登记,双方还签订了两份“约定”,约定两处房产为被告一人所有,在房产局双方办理了非转移类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
2015年3月,原告诉至玄武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两套房产。
因为在两套房产中,其中一套房产是被告父亲以工龄及待遇作为条件购买的房产,而另外一套则是由长辈出资购买。所以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原、被告签订的“房产归徐某壹人所有”的约定以及所办理的非转移类权属过户登记的性质作何理解。
审委会三种意见分歧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了该案件后,查明了案件的情况,随后把案件提交给了该院的审判委员会,而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对该案件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房产属于被告一人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纠纷,因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依法撤销赠与,原被告重新分配房产。
第三种意见是案件中的房产属于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双方各分50%的份额。
在判决书中,法官详细的记录了这三种意见,同时判决书还对这三种意见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
在判决书结尾写道:“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终,该案件判决原被告重新分割房产。
晒观点是为了司法公开
纵观此前的法院判决书,都只记录了合议庭或是审判委员会最终形成的观点和意见。为什么这份判决书会记录三种不同的观点呢?
玄武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纵观当前裁判文书上网,还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公开做了有益实践,仍有部分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争点评析和裁判理由上仍然模糊、笼统,以致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合议庭争论、审委会讨论等实质性内容。作为江苏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南京玄武法院一直尝试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
链接:判决书中的人情味儿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注意到,在这份判决书中,还有很多颇有人情味的语言。
“一段持续20多年的婚姻,必有它值得纪念的岁月和存在于各自记忆中的因由。婚姻可以解体,爱情可以不在,但亲情仍可延续。”
“503室来源为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福利房,原告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隐含着家产代际传承的意思,本院在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房产份额比例时,已考虑了房屋来源、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本案案情等相关因素。”
“本案争议之所以会发生,与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间赠与这两者概念差别和法律适用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有关。理论界纷争不断,社会公众更是难以分清。本院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三种不同观点,同时也公开本院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希望这种做法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进而理解、甚至认同本案判决。本院也希望个案的审判结果,能够在质疑、讨论中形成更多共识,促进法律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