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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 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 2011-08-19 17:28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17日起施行,2000年获批准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办法》明确,供水企业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新建项目供水设施应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已建项目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办法》在水质监管方面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卫生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水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市政府负责制定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查处窃水是此次法规修订的重点之一。《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均属窃水行为,应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水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窃水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办法》全文见6版)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附《办法》全文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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