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学习法律成律师后为民工维权
我出生在重庆开县一个农民家庭,家境贫寒,上学只读到小学二年级。十八岁那年,我参了军,四年后回家务农。1979年底,我决定外出打工。
1980年初,我来到湖南安乡的砖瓦厂打工。我可以算作是第一批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砖瓦厂,我每天干活12个小时,有时甚至一整天都不休息。除了停电、下雨才能休息外,我没有其他休息日,工资也经常被拖欠。为了改变生存现状,我开始自学法律。
1983年,全国都在各乡镇组建法律服务所。那时我已返回老家高桥村,给开县司法局写了一封自荐信。1985年8月,开县司法局在开县陈家区(现为长沙镇)组建法律服务所,我由此受聘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86年全国首批律师资格考试,当时参考没有学历要求,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我有幸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1996年4月30日,开县南门镇徐昌文夫妇在深圳龙岗区大鹏镇一玩具厂下班后,在回出租房的路上被一辆香港货车撞死。我受委托,前往深圳办理此案。此案历经5个月,共赔偿33万元,在深圳开创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的先例。
办完徐昌文夫妇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案后,我准备回家,但却接到了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庭长的传呼,说他的一个老乡名叫彭刚中,在宝安区石岩发生了工伤,要求我为其代理此案。
彭刚中1995年受聘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某塑胶厂。1996年8月,彭刚中在工作中不幸被机器压断左上臂。依照深圳市劳动局1993年发布的123号文的鉴定标准,经宝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残废。劳动部门认为只能按1993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9元为基数赔偿3万余元。这是当时宝安区政府的规定。
经鉴定,彭刚中需安装假肢。我认为,在假肢更换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广东省道路事故处理规定》,一次性付清假肢更换费。
我代表彭刚中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厂方赔偿172000元。厂方不服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决。
彭刚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留的是我的传呼。一天,我突然接到法庭传呼,说彭刚中的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并已领走。
接下来的3年多,我共代理这类工伤赔偿案件200多件。1999年,深圳市正式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可获得假肢更换费赔偿,结束了打工者断一只手仅能获赔33101.25元的历史。
2001年,我代理的吴雪等56名中国女工被韩国企业老板非法脱衣搜身一案,这起官司的意义已远超出诉讼本身,是中国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和国家法制逐步走向健全的表现。国内外媒体对此案作过大量报道。1998年6月18日以来,先后有国内外2000多家媒体对我为农民工维权作过大量报道,从而引起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立法的完善。
从1996年5月1日至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总所、万州分所、深圳分所先后受理了万余件民工案件。其中工伤2000多件,追索社保2000件,追讨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4000件,其余均为农民工告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诉讼。
我从一个农民成长为“农民工律师”,这本身就证明了30年来中国法治的进步。改革开放改变了我的命运,让我实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周立太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