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权益需要法治宣传
代表提出:
执法力度应加大
记者从市总工会还了解到,日前发布的《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并非是劳动保障部门针对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首次做出的努力。
2005年,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高温天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黑色预警的极端高温天气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休息等措施。
然而,可能因为是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惩处机制的缘故,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和“10元津贴”一样,《通知》也陷入了应者寥寥的“怪圈”。
“不要让这些规定成为各政府部门贴在墙上、放在会上的材料!”对频频出现的类似现象,厉明、江小青、王立南等代表均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尽管他们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或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是新闻从业人员,但对这些关系民生的规定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那些露天高温作业的普通劳动者了。
“通知了,发文了,却不执行也不宣传,劳动者怎么可能去维权?”厉明说,“至少应该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劳动者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吧!”
江小青代表的意见和厉明不谋而合,“除了高温天气,其实严寒、洪涝、干旱等特殊气候条件及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员,都需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这些措施,如果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的话,劳动保障、安监、卫生等部门,都应该积极予以普法宣传。”
江小青说,这些保障内容,未必要一一通过立法来保证,也可以考虑修改现行的一些法规加以补充,“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对劳动者宣传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培训及执法力度。”
同样,刘正东代表也提出,“保障劳动权益,未必一定要现在立法”。在他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要立刻立法条件可能尚不成熟。“有关单位没有执行意识,劳动者也没有对此的自我保护观念,甚至体会不到获得高温劳动保障的重要性。”刘正东说,这也是“10元津贴”等无法得到很好贯彻、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务之急是职能部门要加大现有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并通过具体执行验证其科学性,必要性,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然后再通过地方立法,把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好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江小青代表一语中的————“在目前尚无地方法规的前提下,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以人为本,打破部门利益,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勇于尝试各种办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相关链接:现有法律中与高温有关的权益
最低工资不含高温补贴
在现有的相关条例法规中,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支付“高温费”,但规定企业在高温季节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是值得鼓励的;而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职业性中暑可申请工伤
在《职业病目录》中,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据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负责人透露,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视作工伤。
超时加班可说不
根据现有的《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还可拨打12333举报投诉。(来源:上海法治报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