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启用保险审判协调机制后首案当庭调解
本报天津12月10日电(记者胡春艳)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又返回,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该赔?12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是天津市启动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后审理的第一案。
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发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庭认错悔改,对法庭表示感谢。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15日内支付钟某17.661万元赔偿款。各方都对结果表示满意。
作为机制建立后天津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