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银行卡遭盗刷 法院判银行赔偿35万多元
长春杜女士银行卡遭盗刷法院判银行赔偿35万多元
(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长春市近期发生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引发了一场银行“官司”。杜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4年3月4日,她突然收到4条短信,提示她银行卡以异地消费的形式分4次转出人民币共计350600元。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认为无责
杜女士第一反应是卡被盗刷了,她立即赶到离家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也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此时,银行的营业网点已下班,杜女士只好在第二天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办理了挂失手续。然而,杜女士的这些努力并未使存款失而复得。银行给她的回复是经与中国银联确认,上述银行卡在北京市大兴区两家电器商场共消费了35万余元。
杜女士向银行提出,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未采取充分的账户保护措施,导致其存款被非法支取,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坚持说,商户消费时凭借正确的卡及密码,认为己方无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杜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今年初,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败诉。日前,杜女士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庭上,杜女士和银行各执一词。杜女士认为她将钱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5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借记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交易成功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密码只有杜女士知悉,不能排除系杜女士允许他人使用该储蓄卡消费,应认定交易为杜女士本人的合法交易,银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且杜女士起诉时距事发已超过180天,导致银行无法从相关单位调取原始单据及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女士将货币存入银行,凭银行卡内信息对银行享有还本付息的权利,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4笔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以及密码泄露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关于4笔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的问题。交易发生地为北京,与当时杜女士所在地长春相隔甚远,且在交易发生后7分钟杜女士本人即在长春报警,报警回执上完整地记录了银行卡号。第二天,杜女士在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持银行卡挂失。
综合以上因素,法官认为杜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对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主张杜女士的起诉,超过《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限180天,故不能举证证明交易是何人所为。
据查,该暂行办法系中国银联对其成员机构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诉讼阶段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依据。而且,杜女士于事发次日一早就到银行说明情况,银行应通过银联向商家调取并保存相关证据。银行就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杜女士持有真卡,在北京发生的4笔交易系伪卡交易。针对密码泄露的责任应由谁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在发生伪卡交易的情形下,应认定银行向真实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清偿债权,也就是说此时杜女士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
慎重保管密码 银行也有责任
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可能是由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也可能是因为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如果银行能够证明杜女士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则相应免除该银行的赔偿责任。但该银行并未举证证明杜女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银行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支付上诉人杜女士350600元及利息。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盗刷的犯罪嫌疑人。
此案的主审法官谷娟提醒持卡人,平时在公共场合刷卡消费时应保管好密码。如果发生类似事件,首先应到距离最近的银行或自动提款机进行存款或取款业务,并保留操作记录,作为银行卡即真卡与您未分离以及您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证据。其次,有条件到银行窗口挂失的应该马上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条件不具备,应马上打电话挂失。谷娟还提醒,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到储户反映的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调取和保管证据,这既是对储户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