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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被禁止6种接触交往行为
2015-09-26 06:28:00
 

  原标题:司法人员被禁止6种接触交往行为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日前,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输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将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种情形禁止司法人员接触当事人或律师等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

  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

  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

  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多地已出台制度规定 净化司法人员“朋友圈”

  盘点>

  记者搜索发现,不少省份已出台制度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交往加以约束。

  2014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颁发法官业外活动指引。

  浙江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翁暨伟介绍,有的律师利用与法官是同学、师生或同乡关系而向其“说情”,有的还通过法官的同事和领导来“打听案情”,常常以“聚会娱乐”等由头与法官接触。

  今年5月29日,深圳市司法局出台“7不准”,其中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此外,律师亦不得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

  上月,安徽省铜陵市中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规定》也明确,禁止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的请吃、请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而“法官、庭长因案件确需在办公区域会见”的,应经庭长、分管院长批准,并由二人以上共同会见。

  铜陵中院明确指出,禁止法官向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也禁止法官在律师的委托之下,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或执行工作进行干涉和施加影响。

  今年4月出台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指出,法官、检察官配偶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将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据《法制晚报》(来源:重庆晨报)

  (来源:重庆晨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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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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