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深圳地税局科长低价购房受贿“放行”偷税企业获刑
原深圳市地税局稽查科科长叶某东接受某实业公司请托,未对该公司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进行完整调查,并随后低价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检察机关指控叶某东从中受贿金额达68万元。叶某东一审被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叶某东上诉后,市中院发回重审,但南山法院重审维持原判,叶某东再次提出上诉,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帮助偷税企业趁机低价购房
2004年至2005年期间,叶某东先后担任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及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长。2004年3月,因群众举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处了深圳市金益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达公司)涉嫌偷、漏税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做出处理决定:金益达公司补交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2412848.18元。但查办该案过程中,叶某东应金益达公司请托,未对该公司有关交易及1998、1999年的偷税漏税问题进行调查,为金益达公司提供帮助。
2006年,叶某东得知金益达公司在福田香蜜湖开发名为天宝物华的楼盘,遂向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提出欲购买该楼盘的锦园30B。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锦园30B的合同价为3800072元,但双方约定叶某东只需支付2800072元即可。而后,叶某东考虑到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较为敏感,且收受巨额好处,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购买。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张某记主动提出先将该套房产挂至自己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
2009年天宝物华竣工并交付使用,叶某东对其装修后入住。2009年12月24日,叶某东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于2010年1月至4月期间向张某记支付房款2800028元,张某记立即将该款转至金益达公司。
2010年左右,叶某东在办理另一宗偷漏税案中涉嫌违纪接受调查,为防止低价购房一事暴露,他便于张某记签订协议,虚构事实,谎称叶某东以380万元价格购房,目前尚欠100万元。2011年,为掩盖事实,叶某东又分两次将100万元转至张某记的账户,随后张某记将90万元转回叶某东指定账户,另外10万元以现金交还叶某东。
经检察机关鉴定,叶某东所购房产评估价值为3482000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叶某东通过低价购买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为68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叶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叶某东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曾将此案发回重审,南山法院重审判决维持原判。叶某东再度提出上诉,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所购房屋价值成庭审焦点
二审庭审中,叶某东所购买的房产的价值成为焦点。
一审时,法院认定叶某东购买的涉案房产价格实际低于市场价格100万元左右,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同时以涉案房产在2007年2月9日的评估价值,扣减叶某东实际支付款项所得的差额认定叶某东受贿数额为68万余元。对此,叶某东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建筑面积均价20653元严重高过评估价格。
对此,昨日庭审中,市中院当庭公布了其委托机构的估价,价值为330.4万元。据了解,该估价低于叶某东家属一方提供的估价,是目前各方所作出的估价中最低的,但叶某东的辩护律师仍称房价认定存在误差,需要一个更准确的估价。
此外,叶某东在庭上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而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认可。叶某东称,其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曾经写过一份报告书,阐述了自己以折扣价购买涉案房产的过程。但是,公诉机关则表示,叶某东虽然出具报告,但并未在报告中主动认罪,只是阐述了事发过程,因此不足以认定为自首。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卞德龙 实习生 张梦莹 通讯员 王东兴)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