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欢 实习生黎婧萱) 作为国产动画经典,“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是很多人童年记忆的一部分。但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下称“《新大头儿子》”)后,在今年2月被杭州一家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160万元。昨日,法院判决该案,认定央视动画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126万余元。
动画片《大头儿子》陪伴不少“85后”度过童年——这部首播于1995年,由央视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的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共同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根据署名,动画片的“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做美术设计的著名美术设计师刘泽岱。
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的男子,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处转让获得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而就在2013年,央视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引发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满,并将央视动画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获悉,昨日,审理该案的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刘泽岱是受19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定央视动画公司赔偿原告126.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