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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提拔条件
2015-07-01 05:34:00
 

  原标题: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提拔条件

  广东出台扶贫济困日捐赠管理办法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 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 ,要求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禁止强行下达捐赠指标

  《办法》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将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

  受赠人可根据当年扶贫济困项目需求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办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对捐赠财产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受赠人未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在募捐时摊派或变相摊派等行为,将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赠人隐瞒、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应责令退还有关财产,按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捐赠财产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捐赠人可监督捐赠品使用

  《办法》要求,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小微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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