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素隆:
据你与我行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我行已向你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因你已逾期支付借款利息达三个月以上,且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方与你联系未果。鉴于前述事实,我行特依据该《借款合同》第十条第㈤项之约定,向你宣布该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于2016年3月20日立即到期,你须立即向我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96872.85元,并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还款,我司将依法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特此公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