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和乌兰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乌工商企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201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予以撤销,并特此声明对变更后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152201699458057M)予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