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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下月起上调
2016-03-20 08:13:05
 

  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

  调整至每人

  每月780元

  农村

  调整至每人

  每月700元

  低收入家庭

  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

  ○家庭月人均收入

  780元至1170元

  ○每户每月234元

  农村

  ○家庭月人均收入

  700元至1050元

  ○每户每月210元

  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

  城市

  由每人每月1410元

  调整为1560元

  农村

  集中:每月1400元

  分散:每月1050元

  本报讯(记者韩雯)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下月起,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同时,还将降低低收入家庭申请救助的门槛,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及时的救助。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日前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外,根据日前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相关链接

  申请社会救助,不光要看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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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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