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3月18日专电(记者袁慧晶)正值春耕备耕时节,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一起涉及“坑农”的典型案例,当地一家农资经营机构将早稻种子当晚稻卖给农民,造成粮食减产,农民获赔两万元。
2015年7月,消费者杨先生和彭先生在江西鄱阳县芦田乡一农资经营部购买了湖北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水稻杂交种子480斤。该种子审定种植范围本为双季早稻种子,但店主胡某根据总代理商徐某提供的宣传资料,认定该种子可用于双季晚稻种植,并为二人提供了作为双季晚稻直播技术要点资料。但消费者种植后发现,稻谷结实不足40%。
随后,杨先生和彭先生多次与店主胡某联系,但对方一直未到现场查看;总代理徐某倒是去过一次,也拔了几颗禾苗带回鄱阳县城检验,但却一直没有结果。稻子收割前,消费者再次致电胡某,要求协商解决,但店主依旧不理不睬。
鄱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根据消法有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条款,认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商品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店家胡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先生和彭先生两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