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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法律支持你!
2016-03-17 11:31:53
 

  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网购已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维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我们为读者整理了网购维权相关法律,助消费者维权!

  法律权利

  七天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投诉必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二款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遇消费欺诈获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要求微信朋友圈等的产品虚假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渠道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1.注意保存好购物发票、单据、保修卡等;如退换,尽量保证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

  2.网购时,尽量使用第三方平台付款。

  3.所购商品和收到商品不一致时,可以选择拒绝签收。

  4.网购时,可以保留出示与卖家聊天记录,作为维权证据之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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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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