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前一则新闻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检方指控其受贿人民币143万元、港币145万元,不过他此前却在纪委退赃了人民币480多万元、港币202万元,李某当庭供认不讳,但其多退了合计人民币300多万元。当法官问“那你退了这么多赃款,怎么处理你有什么意见”时,李某表示“最好还是别全部收了”。
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涉贿案件被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会不遗余力地去追赃,对涉案当事人所拥有的财物进行扣押冻结,那是名正言顺,但这些当事人自己名下的财物往往有限,达不到侦查机关的追赃要求,于是侦查机关会动员涉案当事人的亲友代为退赃,这是侦查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一个大案被拿下又全额退赃,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打了一个漂亮仗,好多人会因此邀功请赏。还有,当事人及其亲友配合退赃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是认罪的,这个手段也可用来钳制当事人在法庭上翻供。
而一个刑事案件,除了侦查外,还要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两个程序,这相当于对侦查机关的初步结论进行层层把关,防止出错,案件经历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后,往往部分否决了侦查机关确定的涉案数额,导致某些指控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样一来,就存在如前面所提多退赃的现象。
涉案赃款、赃物应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最后由法院判决认定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笔者代理过的原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某受贿案时,二审法院对于辩方提出没收过多的问题,判决决定“酌予采纳”,并认定“一审法院对部分扣押款物予以没收缺乏法律依据”,“予以纠正”。如此看,前面所提李某案多退的赃款应该判决发还。
许昔龙(著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