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男子黄某受雇于诈骗团伙,为其提款取现,并从中提成牟利。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80920元。
今年50岁的黄某受他人雇佣为诈骗者从自动提款机取现并转移犯罪所得。据他供述称,他从2013年8月开始在佛山帮一个外号叫“阿四”的老乡取钱,每次对方从网上下了钱,就联系他拿银行卡去取,双方谈好10万元以下提成10%,10万元以上提成12%,20万元以上提成15%。黄某说,“阿四”专门盗取QQ账号,通过冒充好友诈骗。“阿四”陆续给过他几百张银行卡,黄某一接到指令就和另一人去取。取款后,再把现金存入“阿四”指定的账号。他帮“阿四”共取四五十万元,提成和另一人平分,差不多每人挣了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他人实施某种成熟、定型化的诈骗犯罪行为,仍主动参与并以具体的行为为之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确认黄某直接提取赃款8万余元。考虑到黄某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